前新北市警察局瑞芳分局賴姓偵查佐106年偵辦詐騙案時,疑以借錢為由向詐團成員索賄新台幣35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依貪污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賴男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調派瑞芳警分局偵查隊任職,106年12月27日至107年4月23日專責偵辦詐欺業務,後來調任林口警分局,107年10月20日起停職。
判決指出,賴男因沉迷運彩,每月花費3萬元,並且愛玩刮刮樂,呼朋引伴吃喝飲酒,生活開銷無度,經常向同事、友人借錢並積欠借款。他於106年偵辦一起詐欺案時,以借款為由向詐騙集團成員林姓男子索取20萬元,不久又索取15萬元得逞。
判決書表示,賴男後來在偵辨相關詐欺案件時,並未對其中涉嫌者積極查辦,違背犯罪偵查職務。直到他發現遭檢方偵辦後,才趕緊還款35萬元由林男父親代收。
基隆地方法院認為賴男收受35萬元借款,獲得免支付1萬6445元利息的不正利益,兩者之間有對價關係,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賴男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賴男假借款之名索賄,有收受賄賂主觀犯意,改判賴男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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