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5年前對國民黨做出處分,其持有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股權應移轉國有。中投及欣裕台主張為原處分利害關係人,提撤銷訴訟,法院今天認2公司非受處分人、不適格,判決駁回。
全案緣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以中國國民黨為被處分人,做出處分,國民黨應於收到處分書後隔天起30日內,移轉其持有的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
中投及欣裕台公司不服原處分,主張其為原處分的利害關係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今天認定,中投及欣裕台公司並不是受處分人,且對原處分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為當事人不適格。
法院指出,原處分所命令移轉之標的是國民黨持有的2家公司股權,所涉及的是國民黨,而非2公司的財產權利,且2公司股份的轉移,屬於股份持有者在經濟上價值的轉移,而不是2公司得以出面主張的法律上權利或利益。
所以,黨產會做成原處分,並沒有對2公司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綜合黨產條例規定意旨,2公司並不因原處分而有任何公法上權利受到侵害。
法院指出,由於2公司所提起訟訴的事實,在法律上明顯無理由,本件不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直接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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