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光復路和大同路,去年5月一名男子酒駕,撞死機車騎士還肇逃,事發1個半小時後,才跟里長一起到派出所自首。法院認為,肇事者符合自首要件,積極和家屬談賠償,家屬也不追究刑事責任。原本酒駕撞死人,最重可判10年有期徒刑,法院決定減輕量刑,判緩刑5年。

長安里長吳清華:「因為他可能在緊張,不知道怎麼辦,我說那去投案,我帶你去投案,一定要投案才能解決問題,肇事逃逸更嚴重。」

記者宋佳娟:「李姓男子當時在路口發生車禍後肇逃,但法院認為他有自首,加上和家屬達成和解,因此獲判緩刑。」

法院審理一年多,判決書指出,李姓駕駛積極填補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家屬還主動說「刑事部分不追究」,法官認為,肇事駕駛有盡力彌補,態度也尚可,加上他有自首,也和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付款賠償,因此獲判緩刑5年。
依照現行法律「致人於死逃逸」,最高7年有期徒刑,酒駕撞死人,最重也要關10年。這次肇事的李姓駕駛,又肇逃又酒駕,法院念在他是初犯,積極賠償、也和被害者家屬和解,才同意減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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