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羅姓男子6年前到烏來區爬山,途中行經一處樹林空地,不料台電的電纜線斷裂,羅男遭懸落的電線電擊身亡,家屬憤而提告求償。最高法院日前判決,台電須賠償羅妻醫藥費、喪葬費、慰撫金共1069萬624元確定,不過撫養費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7)日判決,台電需再賠償331萬6884元,總計是1400萬7508元,該部分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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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家屬不滿,認為台電對於電纜線管理出現疏失,因而提出民事求償,向台電訴求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共計求償2264萬餘元。台北法院一審判決台電須賠償1484萬餘元,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高院改判台電須賠償1535萬餘元,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審理計算後,判決台電須賠償羅妻精神慰撫金、喪葬、醫藥費等費用共1069萬元確定,撫養費部分則是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日判決出爐,依據內政部公告2015年度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額計算,判決台電須賠償扶養費共331萬6884元,該部分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