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羅姓男子因覺得好玩,涉去年11月起連續4次,在台鐵竹北站等附近鐵軌堆積放置石塊,其中2次造成列車機件受損。二審今天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4罪,判刑4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羅男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中午12時許,在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基隆起101公里+50公尺處(即新竹縣竹北市竹義公園)火車軌道將四方型水泥製線槽蓋1塊放置在軌道上,槽蓋上方再堆疊1個圓形石塊。
當時台鐵第2164次區間列車以每小時95公里的速度前進靠近竹北站,經司機目視發現立即剎車,但列車仍輾壓過槽蓋及石塊,導致台鐵局所有的槽蓋遭輾壓毀損不堪使用,經司機停車約檢視1分鐘後,再前行進站。
後來,羅男又以相同方式堆疊石塊在鐵軌上,總計從同年11月18日起至同年12月2日,共計犯案4次。檢警將他拘提到案時,他供稱犯罪動機及目的,僅是一時覺得好玩。
檢方將他起訴後,一審認為,羅男4次犯行中,1次造成列車下軔機控制單元銅管毀損、1次造成列車前方輔助排障器變形,其餘2次犯行尚未造成列車具體損害,犯行雖仍有造成列車往來的危險,幸好未釀成嚴重不幸。
一審認為,羅男4度在鐵軌上堆積水泥石塊,確有造成列車出軌並致乘客傷亡的危險,惡性非輕,綜合考量他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4罪,判應執行3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為原判決有違誤,予以撤銷,並依羅男犯行共4罪分論併罰,改判應執行4年2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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