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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空氣槍放嘴致死!二審逆轉重判父10年 母欣慰

記者 宋珮文 / 攝影 哀招賢 武紹隆 報導
發佈時間:2021/08/11 18:51
最後更新時間:2021/08/11 20:01

三年前,高雄一名3歲女童跟爸爸到自助洗車場洗車,結果陳屍副駕駛座,爸爸供稱,女童把玩噴槍放進嘴巴按壓致死,一審依過失致死罪輕判1年10月,二審大逆轉,合議庭法官採信科學數據,依女童最長手指5.3公分,而噴槍最窄的按壓寬度5.5公分,認為女童不可能單手握住往嘴巴按壓,認定爸爸觸犯傷害兒童致死,改判10年徒刑。

圖/TVBS資料畫面

 
女童媽媽:「我一刻都沒有忘記她(女兒),說真的我的孩子,不應該是這樣子死的。」

一提過女兒,仍舊激動哽咽,鎖骨刺青,表達女兒一直住在她的心裡,面對官司煎熬,終於看到一絲絲曙光,二審判決讓被告鄺姓男子改判十年。

女童媽媽:「很激動很感激,因為嫌犯一路都是在為自己辯解,為了減刑。」

 
圖/TVBS資料畫面

三年前,洗車場噴槍噴射女童嘴內,釀成重傷身亡,震驚社會,女童爸爸鄺姓男子辯稱,孩子自己把玩誤觸,大人使用時沒注意,才會導致高壓氣流灌進肺部致死,一審過失致死輕判1年10個月,案子進入二審,翻盤逆轉。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蔡國卿:「本院合議庭認為,(女童)她沒有辦法單手來放進自己的口腔。」

合議庭改判理由,勘驗監視影像,坐在副駕駛座的女童,透過車窗沒任何動靜,噴槍管也沒有拉扯跡象,不認為是女童自己把玩噴槍,加上,在能傷人的高壓氣流之下,噴槍最窄按壓5.5公分,相較女童最長的手指5.3公分,根本按壓不了,另外若是對著口內,刺激到咽喉會先出現嘔吐症狀,但女童卻沒有,認定是鄺姓男子使用噴槍。

圖/TVBS資料畫面

女童媽媽:「判十年的這個消息,還是要說後面官司持續再努力,我真的想還我女兒一個真相。」

二審法官認為,鄺姓男子接孩子前,並沒有和孩子媽媽有衝突,平時也不會打罵教訓,事發當下有送醫救治,並非故意殺人,因此以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十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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