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張小姐,60多萬新車買了20天,業務說手售後服務,幫她開回車廠檢查,結果一路開快車過車廠不入,直接要開去洽公,在路口追撞前車,賀成交20天,新車毀損進場,後續賠償處理,還談不攏。
車主張小姐:「發生車禍的當下並沒有告訴我,我要打電話詢問保養的進度,他才跟我說車子撞到了。」
7月4日交車新車價60餘萬,7月23日業務開車追撞。
車主張小姐:「我就是當下希望新車換新車嘛,然後他跟我說叫我折舊。」
張小姐說肇事責任不在她,而且業務開車沒有直接回車廠,開他的車去洽公,她希望換一輛新車,但因為車子已經開20天,車廠要算折舊,雙方還要協調。
車廠郭先生:「在公司原廠把它修到完整,再貼一些錢彌補,如果張小姐一定要,要求換一台新車,需要真的再補貼,我們折舊。」
消保官說新車上路損傷,不是車輛瑕疵,除非車廠同意,無法要求換一輛新車。不過車主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維修賠償。
雲林縣政府消保官張嘉麟:「外力介入造成車子毁損,要回歸到民法侵權行為回復原狀,就是把它修到好。」
至於肇事損壞責任,應該由業務出來面對,公司也有連帶責任,業務和車廠,都是車主求償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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