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黃坤仁赴北市三溫暖消費時酒醉踉蹌,泊車員上前攙扶,卻遭黃男開槍射擊頭部致死,死者家屬求償。二審今天判決扣除已領取的被害人補償金,黃男須賠償1105萬多元,可上訴。
刑事部分,黃坤仁已遭判無期徒刑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6月16日晚間,黃坤仁搭計程車到台北巿一家三溫暖,下車時因酒醉步伐不穩,61歲黃姓泊車員上前攙扶;黃坤仁不滿肢體接觸,持手槍朝對方頭部射擊,黃姓泊車員送醫不治。死者家屬提告向黃坤仁求償。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黃坤仁須賠償死者3名家屬慰撫金各新台幣360萬元、共1080萬元,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扣除已領取的被害人補償金及加計家屬支出的喪葬費用,改判決須賠償共計1105萬2650元。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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