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有被跟蹤騷擾的經驗,根據統計一年有超破八千人被跟蹤騷擾,後續糾纏的案件高達兩萬五千多件,令人十分困擾,現在行政院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未來只要觸犯法令上的八種騷擾行為,依法可以開罰,最重可以罰5年,50萬新台幣。
被跟蹤騷擾真的很困擾,而且案件逐年增加,行政院會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定出了8種跟蹤、騷擾行為樣態,將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都納入規範,公布6個月施行。
警政署防治組婦幼安全科科長陳玲君:「最終我們這部法出來,最重要的兩個特色,一個就是要防治性別暴力,另外一個就是犯罪化。」
警政署防治組婦幼安全科科長陳玲君:「我們這個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就是對特定人反覆持續,違反他的意願而與性跟性別有關,正常的追求跟過度的追求,這種跟蹤騷擾他的區別就是說,當事人已經明確拒絕了,你就不能違反他的意願,你必須要尊重他。」
像是幾年前世新大學情殺案件,男學生多次死纏爛打跟蹤、騷擾女同學,甚至衍生砍殺事件,以前日前屏東某家通訊行新婚曾姓女店員,長期遭到黃姓客人跟蹤,兩度報案,但卻因跟蹤者的身分,非被跟蹤者的親人或配偶,卡在沒有法源依據可以取得家暴保護令,導致慘案發生類似案件不勝枚舉。
律師陳致宇:「很多的案件都是在跟蹤之後發生,像這次就是啊,屏東這個,很不幸的這個,基本上就是跟蹤嘛,而製造假車禍,所以變成說也要以一個方法,去杜絕這跟蹤因為跟蹤,其實對造成人家很大的精神壓力,以前的實務不太會因為,單純跟蹤這件事去做處罰,最多可能就社會秩序維護法就幾千元這樣子,不會有刑罰,因為這個連強制罪,你都很難套得上。」
跟蹤騷擾行為明訂八種行為,一是監視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第二守候尾隨接近特定人之住所活動場所,第三是對特定人警告、威脅言語或動作,還有是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進行騷擾,以及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第六則是對特定人寄送或播送文字或其他物品,第七類是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第八則是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以上只要成立都可能構成跟蹤騷擾。
律師陳致宇:「他如果只是單純跟蹤的話,你怎麼知道他為被性騷擾意願,那如果你要他顯示那個意願出來,那他已經犯罪啦,犯罪你直接用刑法妨礙性自主處理就好,變成這些東西就仰賴之後實務上,開始實行這些法條之後,有些案例這個可以這個不行,等於用實際的案例我們實際遇到的情況,去補充就是制度法律當下,可能沒有辦法弄得這麼詳盡的部分。」
警政署防治組婦幼安全科科長陳玲君:「若不攜帶凶器的話,它其實是採告訴乃論,也就是說我們是尊重被害人意願,也希望可以透過這樣的話,或許就有一個被害人的選擇。」
跟蹤騷擾很困擾,盼望新法上路保障人民,你我回家安全之路。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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