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涉嫌在中和出租公寓縱火釀成9死慘劇,一、二、更一審均判死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天仍判李國輝死刑,還可上訴。李國輝未出庭聆判。
李國輝於民國106年11月初,在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承租的公寓套房內,自認常聽到其他房間傳來聲音;他覺得是同鄉透過臉書群組播放聲音對他侮辱,曾向蘇姓同鄉提出警告並揚言放火報復。
李國輝在不滿情緒及報復心切下,106年11月22日凌晨自備寶特瓶,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當天晚間8時32分返回租屋處點燃汽油縱火逃離現場,造成9人逃生不及葬身火窟。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國輝以極端放火方式逞自己一時之快,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程度,依殺人罪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也判李國輝死刑,但遭最高法院發回。
高院更一審判李國輝死刑,最高法院去年7月間認為,更一審判決有量刑理由與事實不盡相符等違誤,將案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宣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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