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被控殺害雇主並取走現金,犯後噴灑香水掩蓋屍臭,一審無罪,二審改依強盜殺人罪判刑18年。更一審認為林男另行起意偷錢,今天依殺人罪判刑15年,竊盜罪判刑3月。
全案起於桃園市警方民國106年8月17日接獲報案,在樹人路一處房屋的倉庫,發現白色麻布袋中裝有一具雙手、雙腳遭反綁的男屍。
警方調查,死者為曾姓男子,曾男將屋內的另間房間分租給林姓派遣工人,曾男房內有多張林男所留字條,懷疑林男殺人後故布疑陣。
案經桃園地方檢察署起訴,林男矢口否認,一審桃園地院以無直接證據等理由,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認定林姓男子強盜殺人,判刑18年。林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林男是意圖強盜而殺人或殺人後另行起意盜取錢財有待釐清,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定,林姓男子與雇主有嫌隙,不滿遭要求搬離住處,於106年8月10日殺害雇主,待雇主死亡後,另行起意竊取新台幣3100元。
更一審依證人證述等事證,查出被害人生前多次向他人抱怨林男態度惡劣,且2人多次發生衝突,認定林男有殺人動機。
此外,林男在雇主身亡隔天,在雇主房內留下「您回花蓮嗎?一聲不響的都沒交代」等字條,刻意製造不知被害人身亡假象,事發後反常地清理倉庫、噴灑香水、以打蠟機清潔走道,故布疑陣並遮掩屍臭,案發期間屋內僅有被害人與林男,更一審因而認定林男殺人事證明確。
更一審審酌,林男與被害人亦師亦友,因財務及租屋問題發生衝突,不顧被害人多年照顧情誼痛下殺機,犯後清理跡證、湮滅證據,用盡心機假造問候字條以求脫罪,並考量林男不思進取、吸毒度日、人格偏差、心性凶殘,依殺人罪判刑15年,竊盜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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