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罹患糖尿病,膝下無子的他,擔心以後無人照顧,便和胞弟達成協議,由對方照顧他到終老,自己則會贈與802萬元。不料林男病情惡化後,弟弟卻把他丟到急診室置之不理,氣得一狀提告「撤銷贈與」。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哥哥勝訴,弟弟須全數歸還款項。
2019年7月,林男因病到台大醫院急診室就醫,胞弟卻不願幫他繳納醫藥費,甚至還把他棄置醫院,林男一氣之下,同月底就寄存證信函給胞弟,表示要撤銷贈與,要求對方返還款項,兩人更因此訴諸公堂。
法院審理後,弟弟反駁是哥哥請他代保管錢,對方並在同年7月贈與他的兩名子女各250萬,其餘302萬餘元則是贈與給他,並無附帶任何條件,因此並無《民法》「負擔贈與」問題;弟弟還主張,是哥哥自行斷絕與外界的聯繫,並非他不照顧,加上哥哥還有其他房租等收入,種種情況並不符合《民法》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要件。
聽完兩造說法,法官查出哥哥在2016年後名下就無任何財產,按常理判斷,無償贈與他人時,通常會對受贈者抱有某種期待,加上林男已67歲無謀生能力,身體不佳、行動不便、無妻無子,不可能無償把錢送給弟弟,認定哥哥的主張有理,判決弟弟敗訴,須將802萬餘元如數歸還,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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