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男子每年提近百件國賠案,卻都不繳裁判費遭駁回,讓花蓮各級法院無計可施。民事訴訟法新法1月施行後,對濫訴者最高處12萬元罰緩並負擔被告費用,盼對此能有所改善。
花蓮縣這名男子在十多年來,每年向各法院提出近百件國家賠償案,求償金額百萬元至數億元不等金額,被告從鄉鎮市公所、縣政府、地檢署、各法院、法務部、行政院,到檢察官、法官、司法院長等,幾乎到無官不告的地步。
這名男子提告卻不繳裁判費,法院裁定補正也不理會,男子在法院駁回他的國賠聲請後再提抗告,法院再裁定駁回。男子提告案件已超過1000件,各法院光是他的訴訟文書就處理超過2000件。
桃園市也有一名男子,近年來反覆對警政署、桃園市警察局、桃園警分局、中壢警分局、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新北市林口警分局、新竹市第三警分局等提損害賠償官司。不過,男子提告卻都未繳納裁判費,案件均被法院駁回。
男子接著告承審法官「枉法裁判」,至少有7名法官被告過,但男子同樣沒有繳納裁判費。桃園地方法院去年審理這名男子一件求償案後,認為男子濫訴成性,惡意浪費司法資源,情節甚為嚴重。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依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原告一遞狀,法院就必須分案、必須以裁定定期命補正,原告逾期不補正,法院還必須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
判決書表示,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
承審法官因此依修正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男子從重裁罰6萬元的罰鍰,還在判決書中提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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