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劉志明涉持鐵鎚打死退休女教師,搶車、劫財2000元,案件多次判死,但又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更三審判決出爐,劉男5度被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民國103年12月間,劉志明因不滿女友分手,騎機車尋找女友以求挽回未果,在高雄市左營區附近發現買菜後準備駕車離去的退休女教師,突萌生強盜車輛犯意。他利用被害人開門上車之際,持鐵鎚重擊,使被害人癱坐在車內右前座,見被害人有甦醒跡象,再持鐵鎚重擊。
由於被害人車輛排檔設有暗鎖,劉男無法將車開走,進而搜刮被害人皮包中的新台幣2000元,並性侵被害人後離去,被害人終因頭部粉碎性骨折等14處重創傷口大量失血而死。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以劉男行凶手法已達泯滅人性程度,無再教化遷善可能,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維持死刑。案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更一審、更二審仍判處劉男死刑。劉男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去年3月指出,劉男強盜犯行、罪數的認定攸關是否構成強盜殺人且事關極刑重典,有釐清必要,因此再度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三審今天宣判出爐,仍依強盜殺人罪累犯,判處劉志明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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