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台中市消防局蔡姓小隊長涉嫌索賄讓消防安檢放水且圖利業者不須安裝消防設施等,台中地方法院依貪污等罪判蔡男6年10月徒刑。懲戒法院判決蔡男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48歲蔡姓男子自民國100年至103年5月,在台中市消防局第四大隊負責安檢小組及火災預防科業務,103年5月調任沙鹿消防分隊擔任小隊長,持續負責相關業務。
判決指出,蔡男於100年5月間涉嫌以檢修不實為由,向一名消防設備士索賄新台幣2萬元;101年間發現一名張姓消防設備師有不實檢修情事,向張男索賄4萬元,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
蔡男另接受炭火燒肉店邀宴,要求消防局專責安檢小組隊員對燒肉店安檢放水,圖利業者不須支付罰單及改善排煙設備,另放水余姓男子經營的家具行消防安檢,圖利業者不須支付消防設備費用。
另外,台中市沙鹿區一家宮廟管委會捐款給消防隊,做為購買消防裝備及工具使用,開立面額5萬元支票,但蔡男未依捐款處理流程,將支票兌現後交付部分金額供分隊長處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蔡男案發後被台中市消防局停職,移送懲戒;刑事部分,台中地方法院去年9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蔡男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懲戒法院認為,蔡男違失行為事證明確,損及公務員誠實、清廉的節操形象,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審酌他欠缺守法觀念,危害公共利益,重創機關形象,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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