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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不實 林益世興訟抗罰敗訴確定


發佈時間:2021/01/07 20:34
最後更新時間:2021/01/07 20:34
前立委林益世。(圖/中央社資料照)
前立委林益世。(圖/中央社資料照)

前立委林益世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監察院以申報財產不實開罰120萬元。林益世興訟抗罰,一審判決駁回,林益世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起於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於民國101年間透過媒體爆料,指控林益世涉嫌收賄,特偵組介入偵辦,林益世一度被羈押。

 

案經特偵組起訴,指控林益世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陳啟祥新台幣6300萬元,又在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最高法院107年8月底以判決理由不備等為由,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林益世入監服刑,去年4月16日獲假釋出獄。

監察院調查,林益世於民國100年立法委員期間,應向監察院辦理定期財產申報,但林益世就財產增加1580萬元,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監察院於105年間認定他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處罰鍰120萬元。
 

林益世興訟抗罰主張,他的財產均交由母親保管,並無隱匿財產而不申報。

一審法院認定,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部分,刑事已判決確定,林益世仍就何時新增、如何取得財產的來源等情,沒有提出「真實」、「合理」說明,已違反真實合理說明義務,監察院開罰合法無誤,判林益世敗訴。

林益世不服提起上訴,主張監察院裁處權時效應100年11月17日起算,原處分於105年12月15日送達,已罹於5年時效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林益世主張無理由,原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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