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員警劉政國追捕贓車時,開槍誤擊斃徐姓少年,二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少年家屬另對劉男求償1000萬元,高院認為,家屬依法應向桃園市政府求償,今天判家屬敗訴。
全案起於,桃園巿楊梅警分局員警劉政國於民國105年1月22日凌晨巡邏時,攔停駕駛贓車的田姓少年;田姓少年佯裝配合受檢,卻在警方下車靠近時加速逃逸,劉政國從後開槍射擊,子彈貫穿車輛右後車窗,擊中副駕駛座徐姓少年後腦,搶救後仍不治。
刑事部分,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劉政國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變更法條,改以過失致死罪判處劉政國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徐姓少年家屬在刑事二審期間,對劉姓員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1000萬元,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今天宣判。
高院民事庭認為,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高院指出,本件家屬就員警所為過失致死行為的慰撫金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以員警所屬「各該級政府」即桃園市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得逕向被告個人請求,因此判家屬敗訴,仍可上訴。
另方面,徐姓少年父母提起國賠訴訟,桃園地院7月間認定,徐姓少年明知開車的田姓少年為未成年、無駕照仍願意搭乘,須自負30%的過失責任,判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警局共須賠償約148萬元,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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