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聶姓男子2014年底在律師見證下,與韋姓妻子簽立切結書,承諾妻子會善待他、照顧他的生活起居到終老,便把他一棟位於台南市永康區的房子轉到妻子名下,沒想到妻子卻在今年4月突然離家出走,至今仍不知去向,把他一個人丟在醫院,最後心寒提告,把房產回收。
判決指出,聶男在2014年與妻子簽立的切結書共約定了3大條件,包括「照顧我的生活起居到終老」、「絕不把我趕走,並善待我到終老」、「我若生病住院,要照顧我直到出院」等條件,若妻子全都答應,就將他位於台南市永康區的一棟房子轉到妻子名下。
聶男在簽立切結書的隔天,就將房產轉到妻子名下,沒想到過了6年,聶男罹患低血鉀症住院治療,妻子卻沒有依照約定到醫院照顧他,甚至在今年4月離家出走,就算報警協尋也找不到妻子去向,這讓聶男相當心寒,決定提告撤銷當年的贈與行為,將當年送給妻子的房產登記回自己的名下。
台南地院審理此案時,妻子並未出庭,也沒有出示任何書狀證明,法官向永康地政事務所與醫院調閱相關資料後,確認聶男所言屬實,且妻子也沒有出庭反駁,認定聶男的請求有理,最後將當年的贈與行為予以塗銷,將房產登記回聶男的名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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