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王育敏的任姓助理,民國106年間在立院被會議室電線絆倒受傷,請求國家賠償441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立法院應賠償任女343萬餘元。可上訴。
任女主張,她於106年5月24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開會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時,為將相關資料遞給王育敏,遭會議室地上電源線絆倒,導致右手閉鎖性骨折、右側撓神經損傷、右側肩部關節攣縮,持續治療後,右手仍舊無法回復原有功能,需持續追蹤治療及復健。
任女指出,立法院每逢社會關注重大草案開會審議時,都會有大批媒體湧入報導,本應妥善管理各家媒體攝影器材及在場人員筆電電源線舖設、擺放位置,卻放任各家媒體於紅樓302會議室內隨意舖設、擺放電源線,且通道寬度未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標準,導致她被絆倒,求償新台幣441萬3529元。
立法院則主張,各家媒體器材電源線並非國家賠償法所訂的「公有公共設施」,且會議室的電線管線已地下化,長期以來未有意外發生,事故應該是任女穿著高跟鞋自行跌倒,所受傷害也應該是車禍舊傷,並不是被電線管線絆倒。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立法院設有總務處,負責院內設施管理維護,明知開議期間眾多媒體駐院採訪,往來人數頻繁,應於開議前妥善規畫、整理相關議事人員及媒體器材置放,卻未積極維護議場行進動線平整、淨空、流暢,防止危險發生,管理及維護顯有欠缺,判決立法院須賠償任女343萬7345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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