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單親媽媽疑生活壓力大,勒死一對兒女後輕生獲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吳姓女子事後毫無悔意,僅為宣洩情緒,極端惡劣、泯滅人性,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30歲吳姓女子離婚後獨自扶養6歲兒子、8歲女兒,今年2月因經濟狀況困窘,又與兄、嫂爭執,當晚載小姊弟到旅館投宿,拿枕頭試圖悶死子女,小姊弟極力掙扎,吳姓女子才停手。
吳姓女子2天後先下藥迷昏子女後勒斃,接著傳訊「我走了,我去陪孩子們了,不然他們黃泉路上會孤單」給前夫後輕生;前夫趕往旅館,小姊弟明顯死亡,吳姓女子經搶救後撿回一命,檢方偵辦後依殺人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的吳姓女子說:「這7年來都是我在養他們,我今天帶他們一起走,因為我覺得這7年來,我被看低了,我獨自一個人面對所有輿論壓力與各式異樣眼光,包括工作找得不順遂,我會覺得為什麼這兩個小孩,這7年來都是我自己,他們生病的時候、不舒服的時候,都是我自己一個人在顧,我24小時去哪裡都要顧著他們,我完全沒有自己的自由。」
合議庭認為吳姓女子僅因一時生活不順遂,無視子女對母親孺慕之情深厚,不顧子女哭泣反抗,斷然片面決定結束小姊弟生命,異常殘忍、冷血,極端惡劣,嚴重扭曲人類存在基本價值,如此輕賤子女生命,顯露極自大、自我、自私與無知性格,已泯滅人性。
合議庭認為吳姓女子雖坦承犯行,但未曾向家屬道歉或認錯,甚至正當化殺人犯行,未見對子女生命殞逝及家屬傷痛有何反省,且沒深切檢討本身人格、心理重大缺失及泯滅人性反社會人格,可見教化非容易的事;吳姓女子所犯殺人罪已罪無可赦,不判死刑有違天理,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死刑;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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