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陳姓女子帶狐狸犬到社區頂樓遛狗時,她與愛犬都遭孟姓女子的比特犬等咬傷,進而提起求償訴訟。士院認為,孟女未依規定將犬隻繫繩並戴嘴套,判賠2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陳姓女子主張,去年10月帶狐狸犬到社區頂樓遛狗時,孟女的比特犬、班道戈犬見狀即朝狐狸犬攻擊,她為保護愛犬也遭咬傷,她請求孟女賠償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共新台幣128萬餘元。
孟姓女子辯稱,陳女帶狐狸犬到頂樓時未繫狗繩,且狐狸犬狂吠不止,比特犬、班道戈犬聞聲前去遭攻擊才會反擊,陳女自行將手伸進比特犬口中,也要為受傷負責任。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農委會已公告比特犬及與其混血的犬隻為危險性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的繩或鍊牽引,以及配戴不影響散熱的透氣口罩。
承審法官認為,孟女的犬隻分別為比特犬及與比特犬混血的班道戈犬,但遛狗時未遵守相關規定,導致陳女及狐狸犬受傷,不法侵害陳女身體健康權及財產權,應負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陳女因此事就醫治療傷口,且因不敢帶狗出門、焦慮失眠而求診精神科,被診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就精神慰撫金部分判賠8萬元,連同醫療、看護、交通、狐狸犬醫療費等費用,孟女共應賠償2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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