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姓男子昨天騎機車上國道蛇行釀10車追撞、2名員警受傷。律師指出,趙男犯行,應構成刑法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過失傷害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負民事賠償責任。
警消昨天上午11時49分獲報,國道1號北向36.4公里處泰山路段有機車騎上國道蛇行,國道警察駕車到場,以手勢示意騎士停靠路肩,但騎士持續蛇行,不聽指揮,然後逆向,接著就與小貨車發生碰撞,並導致多車連環撞;當下有車撞過來,2名警察閃避,仍受傷,其中王姓警察還伸手拉騎士一把閃避。趙姓騎士因傷住院昏迷中。
法界俗稱「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刑法第185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現任律師施宣旭表示,趙姓騎士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包含刑法第185條「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以及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前者本刑5年以下,後者本刑1年以下。
施宣旭指出,依據最高法院實務判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所指「他法」,意即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的方法都算,本罪是為保護社會公眾交通安全,趙男犯罪情節已對參與使用高速公路的用路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致生危險,而非單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已。
施宣旭表示,趙男危險駕駛行為,導致一般駕駛人突然閃避不及,失控撞及其他車或路旁設施,且趙男已肇事,在因果關係下也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另名律師則表示,警方受傷部分,趙男涉犯過失傷害罪,至於趙男不服取締,繼續蛇行還逆向,這部分得看檢察官認定有無妨害公務犯意。
此外,行政裁罰部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7款及第4項,機車違規行駛高速公路,或車輛於高速公路逆向行駛處罰新台幣3000元至6000元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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