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張姓機師不滿遭女空服員指控性騷擾,求償100萬元。北院認為,華航內部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女空服員並無不法侵害張男名譽,日前判張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06年10月間,張姓機師執勤完畢,自泰國搭乘公司班機返台,數日後,一名女空服員向華航提出性騷擾申訴,指張男在商務艙內對她說「妳皮膚很白、輪廓很深,像妳這樣的姿色在泰國可是國色天香。」
女空服員還指控,張男抓著她的袖口要前往廁所,還聽到張男向客艙經理表示「這個妹妹好可愛,很可口,很SEXY,讓人想咬一口。」班機落地後,張男又說「妳這個小妖精挺厲害的嘛,把妳們客艙經理也搞得心癢癢的。」
張姓機師向法院主張,當時登機後基於同事情誼,提醒女空服員眼角脫妝,並無其他對話,指女空服員的申訴內容、訪談紀錄均有不實,又將編撰的事件經過刊登在華航機組員所成立社團網頁,侵害他的名譽權,請求賠償新台幣10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女空服員抗辯,華航內部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她對張男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也獲判賠10萬元,申訴內容或社團網頁上的文章內容都是事實陳述。
法官認為,女空服員提出性騷擾申訴,經華航調查認定張男性騷擾成立,因此女空服員在申訴書、網頁文章所為的言論,是基於親身經歷而為事實陳述,而女空服員基於確信的事實,表達對性騷擾事件的感受也屬正當合理,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張男名譽。
此外,張姓機師還主張,女空服員向公司通報他有輕生傾向,導致他得接受適航性調查,侵害他的工作權與名譽權。
不過,法官認為,張男確曾在遭女空服員求償的訴訟中提出文書提及輕生一事,女空服員據此通報確有所本,也非故意不法侵害張男工作權與名譽權,判女空服員免賠。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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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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