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自強號列車5年前行經彰化二水鄉一處平交道和聯結車相撞,當時人在自強號列車上的賴男因此腰椎橫脊突斷裂,提告要求國賠567萬多元,法院判台鐵只需賠醫藥費用9萬多元。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民事判決書,民國104年11月,賴男搭乘的台鐵自強號列車行經彰化二水鄉惠民村平交道時,有一輛聯結車剛好進入平交道,因道路狹窄且有小客車擋住去路,聯結車駕駛見狀趕緊按下平交道的緊急按鈕,但自強號仍煞車不及和自強號列車相撞。
賴男因自強號列車和聯結車相撞造成挫傷、四肢擦傷,右側第一到第五腰椎橫脊突斷裂;賴男認為車禍發生時,所在的車廂為行李車廂,列車長未確實管理,讓乘客留在行李車廂,且平交道淨空範圍不足以讓大型車通過,台鐵局未盡到管理之責,要求賠償醫藥費用、看護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總計新台幣567萬多元。
不過地院法官認為,列車長雖然沒有將乘客疏導到其他車廂,但有同車廂乘客證稱車廂都是人,沒有其他東西,而原告受傷原因是撞擊點剛好在該節車廂,與車廂是否為載貨車廂無關;至於平交道的部分,法官指車禍發生原因為大型車輛滯留在平交道,與台鐵無關。
法官指出,自強號列車發生車禍不是台鐵的疏失,因此台鐵只需要依鐵路法的規定,賠償原告醫藥費用9萬237元,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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