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東縣長黃健庭被控立委任內涉貪污收回扣,高院更一審認定不構成貪污罪,依稅捐稽徵法等罪判刑5月。最高法院今天依稅捐稽徵法判決黃健庭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黃健庭被控於民國93年至96年擔任立委期間,利用立委職權,與其未支薪的國會助理張瑞伯,向退輔會遊說採購美時化學製藥、派頓化學製藥、羿盛企業等公司藥品,並從中收取回扣。
檢方另指控,黃健庭等提供不實發票給相關公司製作會計憑證,或提供人頭帳戶協助美時等公司不實核銷,以增加營運成本,扣減營業所得稅額,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等罪嫌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黃健庭以不法途徑幫助他人逃稅,嚴重影響國家稅務公平性,判刑6月,貪污部分無罪。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也認定貪污無罪,依稅捐稽徵法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106年10月底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107年10月間認定,黃健庭犯行雖不構成貪污,但觸犯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因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及96年減刑條例,合併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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