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如果法官遇到被告或原告,是自己的家屬、或是有利害關係,必須要自行迴避審理;當然,當事人如果覺得法官偏頗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迴避,但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以及民間司改會批評,有法院未落實法官迴避,因此發生冤案,到頭來又是全民買單。
細數手上證據,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批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公正。
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黃淑玲(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當受命法官,她(後來)調職,2006年12月4日到最高(行政法院),出現有沒有出現黃淑玲,腐敗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腐敗的最高行政法院。」
陳志龍舉太極門課稅案行政訴訟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全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還是敗訴,但兩次審理,都出現法官黃淑玲,質疑她沒有迴避審理,造成判決不公,甚至難以救濟,類似狀況,也出現在刑事案件。
司改會律師張靜:「A、B兩個人是共犯,但是B被通緝中,(地院)張法官就判決AB兩個是共犯,B後來又到張法官手裡,你認為他會判B無罪嗎,不可能嘛。」
刑事訴訟法17條規定,法官如果是被害人之一、或是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規定內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者。還是,曾經參與前審之裁判等等8種狀況,都應該要自行迴避,如果不迴避,當事人也可以聲請迴避,要是覺得認為法官審理偏頗,也可以提出,但律師批評,規模較小的法院,難以做到。
司改會律師張靜:「我這個案子上訴審是這三個法官判的,然後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同你的上訴,發回更審又碰到這幾個法官。」
在場的學者,大多數肯定台灣法官的裁判品質,但也希望蔡政府在大刀闊斧談論司法改革之際,也能落實法官迴避的存在意義,避免冤案發生,否則到頭來又是全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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