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釋憲案,大法官將於30日進行言詞辯論。國民黨、中投公司、婦聯會等先後聲請大法官迴避。司法院今天指出,婦聯會等並非聲請釋憲案當事人,大法官決議駁回。
司法院表示,部分媒體報導大法官僅兩小時即駁回婦聯會迴避聲請,是執片面資訊報導,應予澄清,以正視聽。
司法院指出,大法官審理黨產條例釋憲案訂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聲請人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第六庭。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0條、再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限聲請解釋案當事人始得聲請大法官迴避。
司法院表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權基金會、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等,並非本件釋憲案當事人,自6月18日起先後聲請大法官黃瑞明、蔡宗珍、許志雄、許宗力迴避本案審理。
婦聯會等聲請大法官迴避的理由,包括大法官配偶曾參與黨產條例的立法過程;或曾就黨產條例表示法律見解;或曾參與立法準備;或曾就相關問題表示法律見解等。司法院表示,聲請事由均因與法律規定不符,自均應駁回。
司法院指出,聲請雖不合法,大法官仍有確認其等所主張迴避事由情形及確認被聲請迴避大法官意見的必要。就本案的迴避聲請而言,曾就審查客體或其相關問題表示法律見解,或參與立法準備的大法官無須迴避,向為司法院的見解。因為有此等情形的大法官,釋憲結果如何對他們並無任何利害關係,不能認為審理有偏頗之虞。
程序上,則先由被聲請迴避的大法官就聲請是否有理由、是否自行迴避表示意見後離席,再由其他大法官評議並決議該大法官是否迴避;被聲請迴避的大法官則不參與評議與決議。
司法院表示,本件相關聲請也循例逐一辦理,並陸續於6月22日上午、6月24日下午的審查會先後決議。而婦聯會聲請許宗力、黃瑞明、蔡宗珍迴避,釋憲陳報狀於6月24日下午審查會結束前到司法院,並即經大法官提出討論。
司法院指出,婦聯會釋憲陳報狀所主張應迴避的大法官或其迴避事由,大法官應否迴避的判斷標準及應適用的法律,與之前已決議者共通,大法官延長審查會續為評議,直到做成決議駁回聲請後才散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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