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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榮錦被控損害台灣東洋30億元 二審改判無罪


發佈時間:2020/05/27 16:48
最後更新時間:2020/05/27 16:48
圖/TVBS資料畫面
圖/TVBS資料畫面

晟德大藥廠董事長林榮錦被控於台灣東洋董事長任內涉嫌非常規交易,造成東洋公司新台幣30億餘元的財產損害,一審遭判刑10年。二審高院認為罪證不足,今天改判無罪。

林榮錦委任律師在宣判後發布標題為「雨再大,終究盼到天晴」的聲明,聲明指從起訴至今1790天,終於等到正義到來,感謝高院法官明察秋毫,釐清一審對他的誤會,並確認他的決策完全沒有損害東洋公司利益,還他清白。

 

台灣東洋藥品公司民國104年6月在櫃買中心發布重大訊息,時任發言人曾天賜表示,林榮錦以幾近無償方式,將東洋重要產品專屬授權給瑞士一間疑似空殼公司Inopha AG,導致公司至少蒙受30億元損失。

台北地檢署以林榮錦涉犯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交法判處林榮錦有期徒刑10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林榮錦97、98年間代表東洋與Inopha AG簽約,但合約性質不屬於東洋規定的研發合約,也未約定東洋需支付Inopha AG費用,其中4項學名藥的製劑配方於簽約時尚未完成,不屬於無形資產。
 

二審合議庭認為,合約的性質、內容,並不屬於應於簽約前送董事會議決議的範圍,因此林榮錦未經董事會決議簽署合約,無從認定違反營業常規或背信。

合議庭也認為,林榮錦與Inopha AG簽署的合約雖未約定簽約金、里程碑金與授權金,但東洋公司與另家韓國公司簽署委託製造開發合約,也無相關約定,可知簽署合作開發合約,並沒有一定要約定簽約金等慣例。

二審並指出,東洋公司94年起尋求國際合作,只有Inopha AG有意願,且Inopha AG簽約後確實從事臨床試驗及向英國、德國進行藥證諮詢,確有履約能力;而檢方所提資料,無從認定東洋公司受有損害,證據也不足以證明林榮錦有謀取自己或Inopha AG公司不法利益的動機,也無非常規交易的犯意。

二審認為,林榮錦不成立犯罪,此外,一審另認定林榮錦98年代表東洋簽署9項藥品授權合約,涉犯非常規交易等罪及其他犯罪事實,並不在檢方起訴範圍,一審竟予判決,屬訴外裁判,今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檢察官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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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榮錦#台灣東洋#無罪#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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