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就被碰到了,怎麼還不算性騷擾,申訴了還罰不了!台北一名陳小姐,去年10月中旬,下班後搭捷運回家時,在車上遇到陌生男子,用下體觸碰臀部。當下,她覺得好不舒服,調閱捷運監視器,想要提告,但台北市士林分局的承辦員警,卻說畫面上,男子動作並不明顯,建議申訴就好,案件之後被送到嫌疑人公司,進行申訴,卻收到證據不足的回應,根本無法讓嫌疑人得到應有的裁罰。
受害人陳小姐:「搭車過程中會一直用下體,接觸我左半邊的屁股,連列車沒在行進的時候,都還是持續一直在接觸。」
捷運車廂上,類似的騷擾案件層出不窮,去年10月中旬,陳小姐下班後搭乘捷運時遇到一名陌生男子,以下體觸碰她的臀部,當下覺得好不舒服立刻通報捷運警察,協助調閱監視器,希望提告,但來到台北市的士林分局要報案,承辦員警卻說監視器畫面,男子的動作並不明顯,恐怕證據不足,建議申訴就好。
受害人陳小姐:「警察在那個時候就直接說,妳這樣根本告不成,絕對是會被擋下來。」
因為申訴性騷擾,就是把案件送到嫌疑人的公司,由公司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審理,偏偏委員會審理案件回覆說畫面看不出有性騷擾證據不足,認定不構成性騷擾,無法裁罰1萬到10萬元。
其實申訴性騷擾,就是由公司的自己人審自己人,委員會由內部成員3到5名成立,沒有第三方的公正人,就算他真的有性騷擾行為,也可能被大事化小。
婦幼警察隊偵防組組長袁雲澂:「觸碰式的性騷擾,會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構成性觸碰罪,民眾有選擇權利,提告或不提告,時效在事發後半年。」
觸碰式性騷擾被害人可以選擇,提出告訴、申訴或是申告並提。
但明明當時覺得很不舒服被肢體騷擾,鼓起勇氣提出申訴,說好要保護女生的性騷擾防治法,卻是讓人搞不清,這法到底保護誰。
◎尊重身體自主權 請撥打113、110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性侵防範要點: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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