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的楊姓男子被控聘僱工人到桃園一處社區清洗魚池,工人卻因高壓清洗機漏電電死。二審審酌楊男與死者家屬以315萬元達成和解,改判他5月徒刑,緩刑3年。
判決指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負責人為防止漏電造成危害,應在設備的電路設置漏電斷路器,並對操作人員進行職業安全教育訓練,卻疏忽未辦理教育訓練及訂定清洗水池的安全作業標準,也沒有提供麥姓工人避免電擊的絕緣手套,導致麥姓工人於民國105年8月間在桃園一處社區清洗魚池時,遭高壓清洗機漏電電擊休克,送醫急救仍死亡。
一審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楊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公司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全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審酌楊男已與死者家屬成立和解,賠償315萬元,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改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公司則科罰金15萬元,全案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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