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張姓女子去年駕車行經國道1號,因車速99公里低於最低速限110公里而被開罰3000元,她自行蒐集了1個月以上的用路資料,提出行政訴訟證明該路段傍晚容易塞車,無法維持在最高速限;彰化地院採信張女說法,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張女2018年7月10日行經國道1號南向165.2公里處內側車道,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遭國道警方開單。
張女主張,該地點有固定式超速測速照相,又有警車移動式低速測速照相,依正常控制油門方式,無法持續維持車速,且當時正處下班尖峰車潮,故採取防禦性駕駛預先放慢車速,並蒐集1個月以上該路段的平日傍晚用路資料,開車速度都低於時速99公里。
彰化地院勘驗相片,發現張女被拍照的地點就在國道4號高架橋之前,由於前方車輛減速,使她跟著放緩車速而被拍照,照片顯示前方車輛當時車速同樣為99公里,證明該路段內側車道當時無法保持以最高速限時速110公里行駛。法官採信張女說法,認定當下要維持最高速限行駛強人所難,構成「阻卻責任事由」,不應處罰,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實習編輯/陳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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