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春福因欠稅逾新台幣 3.6億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予以限制出境。黃不服提行政訴訟,法院認定執行署無違誤,判黃敗訴。全案可上訴。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以黃春福欠繳民國92年綜合所得稅 3億6117萬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強制執行。
台北分署於去年 3月20日認定黃春福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的情事」為由,將黃春福限制出境。
黃春福不服遭限制出境,提起聲明異議遭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限制出境處分。
黃春福主張,本件欠稅繳納期間為 96年6月30日止,追繳期間從96年6月30日起算為5年,雖然國稅局是在99年間移送台北分署,但至今已逾 5年,不得再執行,他的美麗華大飯店股票,已遭全數查扣並拍賣,每月薪水也遭扣留1/3,他更沒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情事。
黃春福表示,財政部早在100年6月間就對他限制出境,因逾 5年而於105年6月間解除限境,台北分署在未發生新的限制出境事由即對他限制出境,為裁量濫用。
法院調查,台北分署於去年 7月26日聲請管收黃春福獲准,黃春福當晚先繳交300萬元並承諾年底前繳700萬元外,也提出36期每月繳納120萬元至200萬元的清償計劃,再加上黃春福胞弟黃春發擔保其中6280萬元,黃春福才獲釋放。
法院指出,黃春福曾以現金匯款 2筆1400萬元到美麗華公司、密集買賣股票金額逾 1億元、外匯支出達33筆逾4000萬元、提領現金或匯款他人達176筆逾6.5億元、林口土地移轉登記給親人,價金至少3500萬元,顯見黃春福有財產隱匿或處分情事。
法院認定,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對黃春福限制出境並無違誤,判黃春福敗訴。全案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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