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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加班100小時 面試官:就給他罰啊

編輯 吳秉嵩 報導
發佈時間:2018/06/05 22:00
最後更新時間:2018/06/05 22:00
勞基法有嚴格規範每月加班時數。圖/TVBS
勞基法有嚴格規範每月加班時數。圖/TVBS

台灣雖然有勞基法保障基本薪資與工作時數,但仍有許多「慣老闆」毫不理會,照樣用苛刻的條件壓榨員工。有民眾到台南永康科技工業園區面試技術員,面試官直接告訴他每個月需要加班80到100小時,更說不怕勞基法規範,「就給他罰啊」,扣除各種成本後,「還是有賺的」,讓他心寒離開。

這位民眾把自己的經歷貼在「爆怨公社」上,說去面試技術員,對方告知不需要太過高深的技術,所以薪資也不高,可能僅有基本工資。面試官此時表示需要配合公司加班,民眾也同意,但也表明若經常加班會太累。面試官竟說該公司都是「月加班80到100小時」,讓他非常傻眼。

 

之後的對談中,面試官更挑明根本不用甩勞基法,「就給他罰啊!」,「扣除成本,罰錢後仍有賺就沒差」,還說該公司有200多位外籍勞工,都會抱怨加班不夠。這番言論讓面試者聽完後決定離開,感嘆「台南真是慣老闆的天堂」。

看完貼文後,許多網友紛紛留言表達看法,有人批判政府根本在護航,「勞基法的罰責都沒調高,很多公司根本就不怕罰」、「台南慣老闆多到我都不想說了」、「應徵過打工,老闆開頭就說時薪100元」、「很多在地工廠都這樣啦」、「罰了也不會改變」。另有不少人支持貼文者把公司名稱寫出來,也有人酸說「不怕罰錢,表示錢罰太少」。

勞基法除了規定工資外,對於加班時數也有規範,勞工每天工作不能超過8小時,每周不能超過40小時,在雇主與勞工協商同意下可以加班,但包含之前的8小時,每天工作不能超過12小時,每個月的總加班時數也不能超過4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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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勞基法#慣老闆#面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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