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民眾撿錢或是在路上撿到物品都會送到轄區派出所報案,但警政署日前行文給各分局跟派出所,以後有人撿到錢,承辦員警要自己認定遺失物的價值,如果不到500元就不受理,派出所只能暫時保管,1個月後要是沒有人認領,東西就歸撿到的人。但也有員警顧慮,遺失物如果不受理報案就不會對外公告,恐怕會有爭議。
撿到東西主動來派出所,拾金不昧值得嘉獎,只是流程繁複加上公文送交,成本就快過兩百元,為了這些拾得物,員警可得做一堆文書作業,因此警政署行文新公告,警政署規定一月起民眾要是撿到500元以下或是等價物品不用受理,只是基於為民服務可以暫為保管,一個月內歸為拾得人。但暫為保管沒公告,失主來領不就涉及「侵占罪」?基層員警林松霖表示,原則上之前民眾不論拾得任何物品,都會依規定開個聯單收據給民眾,但因為沒有價值的東西太多了,所以用簡易程序做招領,就是代為保管。
其實一般拾得物報案步驟,員警會先清點再填妥報案單,登記好個資數量接著陳報分局,分局清點後再登錄到網路公告,6個月無失主認領就由拾得人取得,所以如果為了500元以下的失物,考慮成本真的有點不划算。
只是500元以下不受理,也沒講好規範,員警怎麼分辨這些東西有沒有超過價值?要不要成案都得自己判定,登記程序麻煩,沒登記又怕惹上爭議,拾金不昧雖是美德,恐怕還是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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