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連假要到了,如果勞工在春節期間要出勤,加班費怎麼算?依《勞基法》規定,春節6天為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並支薪,勞動部也解釋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指出「國定假日」及「休息日」的計算方式不同,呼籲雇主依法加給工資,也提醒勞工維護自身權益。
據《勞基法》規定,今年農曆年除夕(2月15日)及春節初一到初三(2月16日至18日)放假,由於2月17日、18日恰逢週六、日,因此2月19日、20日補假2天,加起來共有6天「國定假日」;若雇主在這6天中要求員工出勤,則要付雙倍薪水。
對此員工可以選擇彈性補休,但補休當天又被要求出勤,則同樣比照國定假日薪資計算,例如:若初一2月16日為勞資雙方約定休息日,勞工出勤後可以選擇2月底前的任一天補休,假如選在2月20日補休,那2月20日就該以「國定假日」計薪。
另外依法規定,「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也不相同,以月薪3萬6千元,平日每小時工資150元為例:
休息日出勤,若在2小時內,得以平日每小時計算,加給1又1/3,超過2小時則以每小時工資加給1又2/3;若出勤4小時,則要加給(150x1又1/3x前2個小時)+(150x1又2/3x後2小時)=900元。
國定假日出勤,依規定8小時內都要加給1倍工資,除了當日本薪應加給150x8小時=1200元;超過8小時,則比照額外加班費處理,如果出勤12小時,則要加給(150x8小時)+(150x1又1/3x前2小時)+(150x1又2/3x後2小時)=2100元。
而時薪制人員,因排班時間不固定,出勤時才計算薪水,因此無法補休,但國定假日出勤得直接給雙倍薪,提醒打工族犧牲假日來上班,別忘了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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