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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龍火燒車 董事長求刑2年6個月

記者 林珮霖 陳儒桓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3/10/06 10:1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板橋地檢署偵查終結7月21日燒死6條人命的北二高尊龍火燒車事件,董事長徐明正和駕駛陳明昇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並分別求刑2年6個月和3年;這樣的結果尊龍高層不願回應。

7月21日,尊龍一把火燒死6個人。這一把撼動人心的火燒出了尊龍客運的危機,也燒出了刑事責任。檢方指出尊龍客運董事長徐明正買進30部客運後任意變更車體,安全門加裝隔板和桌椅,而駕駛在發現火燒車後明知多數顧客熟睡且不知逃生管

道,卻沒有即時開啟車門、也沒有告知逃生方向就自己逃離火場,未善盡救助義務。

依照刑法,殺人致死者可求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業務過失致死最高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死最高可處2年以下。這一次檢方依犯罪情節,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尊龍董事長徐明正求刑2年6個月,肇禍司機陳明昇求刑3年。

眼看同事和大老闆都被求刑,尊龍客運的員工多少也有點沮喪。台中到台北的班車都已經從每天144班腰斬一半剩72班,生意還是差,再加上取消高速公路的過路優惠1元變回50元,這把火真的讓尊龍燒得傷痕累累。

對於刑期,尊龍從上到下都不願多談,被律師要求封口,只希望這把火的餘波能不再盪漾。

#火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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