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勞工參政權,已將選舉投票日設為《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放假日。在113年1月13日(星期六)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具投票權且原為工作日的勞工,雇主需讓其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放假一日」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因為投票權只能在投票日當天行使,所以不能像一般國定假日那樣與其他工作日做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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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投票日需要工作的勞工,雇主需要獲得其同意,並不應阻擋其行使投票權。此外,雇主還需加付當日的工資,按《勞動基準法》規定:
一、原為勞工工作日:應加倍支付出勤時段工資。例如: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出勤投票2小時,回工作6小時,則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為勞工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的規定計算工作時數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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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提醒,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可遭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的罰款,並需要補給工資。對於權益受損的勞工,可向工作地點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直轄市、縣(市)的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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