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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路人注意!破壞國道、橋梁初犯噴9萬 致人死傷重罰30萬

記者 葉韋辰 報導
發佈時間:2023/12/10 09:48
最後更新時間:2023/12/10 09:48
國道3號南下日前因台電施工不慎造成電纜線垂落,導致多車閃避不及追撞。(圖/翻攝自記者爆料網)

高速公路是重要基礎設施,如果破壞恐怕會造成難以想像的後果,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路法》修訂,擅自使用、破壞公路或橋梁罰6萬到30萬元,此外高公局8日公告修訂裁量基準,破壞或損壞國道等初犯者罰款自6萬提高到9萬元,另違規累犯或導致交通中斷、致人死傷等重罰30萬元。

自使用、破壞公路或橋梁罰6萬到30萬元。(圖/TVBS)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路法》,條文明定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與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高公局也新修正裁量基準規定,其中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如果是初次違規罰鍰金額由6萬元提高到9萬元,更增訂3種嚴重違規態樣,累犯者、違規情節重大肇致人員傷亡者、導致交通中斷或影響行車安全者,每次裁罰高達30萬元,且可按次處罰,累犯違規次數累計期間從2年改為3年。

累犯者、違規情節重大肇致人員傷亡者、導致交通中斷或影響行車安全者,每次裁罰高達30萬元。(圖/TVBS資料畫面)

高公局指出,12月8日正式發布裁量基準表修正規定核定後,依規定於同日刊登在行政院公報,上述加重罰則及增訂重罰態樣即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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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重要基礎設施#公路法#立法院#修訂#國道#初犯者#違規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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