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除了「行人地獄」亂象倍受重視,政府更制定了「行人條款」祭出重罰,期望遏止歪風。此外,自今(112年)7月1日上路的新修正交通條款中規定,民眾只要違規,除了要被罰款12000元、牌照還要被吊扣半年。新規一上路後,不少民眾哀鴻遍野,更將自己違規的下場放上社群平台,引起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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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今年6月30日交通部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其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者,將處以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此外,同條的第四項中也規定,汽車駕駛人有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不少人似乎也有同樣經驗,無奈表示「我只開過限速70開到133,罰8000,扣牌三個月」、「我是機車行駛快車道,被開危險駕駛,罰12000扣牌半年。」、「騎摩托車超速40公里以上也是扣牌啊!」、「跟我一樣,車牌被扣了,只能騎車!」、「沒事~一起等~」、「最近好多人也都被扣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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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此政策提出時就引起不少人抨擊,認為新法條應恢復舊制60公里速限。交通部對此則回應,因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的關鍵,因此嚴重超速相較一般超速係屬惡性違規,等同速度越快、駕駛人視角越狹窄,反應時間也越短,呼籲民眾應遵守行車規定並避免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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