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若出車禍,可主張通勤事故或職業傷害。近期有上班族在颱風假前夕,因為跑外務所以下班要回公司,結果卻意外出車禍,公司給了一張「職業傷病門診單」可以用來免掛號費,但沒有骨折、住院,所以公司團保「不會實支實付」,掀起討論。
一名網友在「PTT」發文透露,上週在颱風假前夕,因為跑外務所以下班前要回公司,路上為了閃一台切出來的計程車打滑摔車,多虧好心路人協助報警、送醫。最後多處大面積擦傷、挫傷,以及縫合兩公分傷口,公司知道後請他在家休養。
不過,公司給的是一張「職業傷病門診單」,說是拿來免掛號費,休養是評醫生開的診斷書給沒扣薪的公傷假。但經確認後,公司說因為「沒有骨折或住院」,所以團保就「沒有實支實付」。
但他不是很理解,上網查詢也看不太懂,都是聽朋友說有團保可以實支實付。「是因為公司給我的公傷假,所以公司沒有其他可以申請給付的部分嗎?」原PO想知道,是否還有其他可以申請的部分,因為目前這樣那台計程車也可能抓不到,即便找到可能也不會有肇事責任,機車也都還沒送修,現在得知連基本的藥費都無法申請有點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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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一出,過來人即分享,「我當初也是車禍,但團保跟勞保都有賠,也就是醫藥費多少就付多少,記得沒有一定要住院或骨折」、「可以跟公司請職災假,後續可以跟勞保局申請職災補助」、「多少就付多少,記得沒有一定要住院或骨折」、「看公司團保,本公司團保小至摔車擦挫傷,大至癌症、膽結石開刀都有給付」、「曾經申請過,團保勞保都有實支實付~但勞保那時候有些細項不賠」。而有內行就指出,「全薪公傷假就沒有補助,那是用來補貼薪資損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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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針對同一事故,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者(包括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意外保險等,因同一事故,而由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或由商業保險公司理賠者),自得將此部分抵充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先予敘明。
工資補償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傷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醫療費用部分:有關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之。另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至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必要之醫療費用。
不過依據「勞動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治療,不能工作而導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從不能工作的第四天開始,可以獲得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原PO有正常取得原本薪資,所以不在給付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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