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社會住宅一般戶最長可承租6年,內政部知情官員昨天表示,正在研議「長期使用權」的概念,讓民眾可以更長期租賃政府直接興建的社宅;但相關政策還在研議中,沒有上路時程表。
依「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規定,社會住宅租賃期限為3年,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可申請續租,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但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得延長為12年。
知情官員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目前正在研議更長期租賃的概念,長期可能是指20年、30年,將會以政府直接興建社宅為主;這種「長期使用權」的概念,讓民眾可更實際使用社宅。但政策還在研議中,沒有具體內容、也沒有上路時程表。
官員也說,社宅來源除政府直接興建外,還有都更分回、容積獎勵捐贈等,正在研議修住宅法,希望透過修法,強制性規定在都市計畫變更過程,要分回社宅、容獎也要回饋到社宅,讓地方政府可以不必自建,在都更過程中也能有社宅,更多元發展社宅來源。
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向中央社記者表示,相關政策還在規劃、討論中;年前不可能推出,還要幾個月才會比較具體。
針對20年、30年使用權住宅構想,財政部國產署官員表示,民眾居住社宅6年後,雖然經濟狀況可能漸入佳境,但恐怕仍無法買房,因此長期使用權模式,可望讓不同族群有「階梯式選擇」的機會,滿足多樣化居住需求,近期會與營建署討論。
國產署官員表示,國產署作為最大的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國家住宅政策怎麼推,國產署全力配合、盤點,將土地釋放出來,但後續仍需要營建署、住都中心評估構想的可行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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