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電費已經快吃不消,有租客控訴電費被房東以營業用電費率計價,簽約時卻沒告知,收到電費單才發現,後來反映被房東回覆,如果一般電費還要加上電器折舊費,租客認為不合裡,消保官提醒,如果簽約沒告知,可能違反誠實告知義務。
住戶陳小姐:「他說租屋之前就有告知電費算法,是依台電了,可是他並沒有跟我講說,是營業用電費,而且也沒有跟我講說是,兩層樓加起來這樣計算。」
住得是透天厝,陳小姐電費,被房東和1樓店面算一起,當初只被告知,依台電繳費,收到帳單才發現,是照營業用電計價,房東告知7月到9月,需繳2711元,認為不合理。
住戶陳小姐:「我跟他反映之後,他就說我都沒有收取電器折舊費,這本來就是房東該承擔的成本費用,不應該由房客來支付。」
不滿反映之後,房東重新計算,把電器折舊費加進去,同時才告知,2樓可商用,但當初沒約定好。
因為1、2樓電費混計如果以夏月電費,累積後的度數試算,以房東紀錄2樓891度電,營業用計價超過5千,住宅用費率3335元,確實有落差。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違反了在住宅租賃中,所要用的民生用電累進的計算費率,這部份來講房東如果沒有清楚告知,我們會認為這是在,誠實告知義務上是有違反的。」
碰到類似情形台電建議,申請單顆住宅電表,重新累計也會比較便宜,房屋定型化契約也規定,不超過台電夏月最高電費,否則爭議難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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