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碰過這種要求嗎?近來一名女子前往中部某公司面試工作,沒想到主管見到她第一眼,就立刻狂問感情狀況,以及「是否打算結婚?」甚至告訴女子,如果要拿下這份工作,就得簽合約保證「3年內不能結婚」,似乎違法的行徑讓人十分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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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要求令原PO難以接受,痛批這既不合理也對女性不公平。貼文曬出引發討論,有鄉民建議當事人應該直接簽下去,反正違法合約無效,屆時結婚被辭退可以再檢舉雇主,「一定要簽阿,才有證據」、「違法合約盡量簽反正無效」、「怪不得生育率越來越低」。也有人猜測,該雇主可能不是怕員工結婚,而是擔心人一直跑掉,畢竟培養新人很費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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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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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也指出,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另根據第65條第3項,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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