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租屋,最怕遇到惡房東或惡鄰居!一名女子發文抱怨,在她還沒有簽約之前,房東曾將房子的鑰匙寄放在鄰居家保管,怎料她完成簽約手續搬進租屋處之後,這名代管鑰匙的鄰居竟然伸手向她討要紅包,見她拒絕不給,對方還故意在私下搞小動作報復她,讓她氣得怒吼「我真的沒看過這麼不要臉的鄰居!」對此,就有網友建議女子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進行檢舉,如果檢舉成功,鄰居恐被罰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該名女子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控訴,她目前在外租屋,住的是公寓型房子,但某層樓的鄰居非常自私,總是把玩具車、鞋子、鞋架等私人物品擺在1、2樓的公共區域與樓梯口,「之前還為了停汽車,把我的機車牽到馬路中央放,晚上澆花還讓水整個往外面噴,噴的樓下的機車都是污泥水」。
女子氣憤地表示,鄰居之所以這麼針對她,其實是有原因的,「當初看房子,因為房東不在這裡,所以放鑰匙在他們那裡,我看到有租屋的告示牌,就進來看房子,殊不知這家人跟房東收了禮品,還要求我包紅包,我沒有包,過分的事情就一直發生」。上週女子忍無可忍,直接在樓梯破口大罵,怎料鄰居卻裝作沒聽到,躲在屋子裡不敢出來面對,讓她氣得直呼「惡鄰居是不是,大家一起當惡鄰居啊!林北無所謂!」
貼文曝光後,網友們紛紛留言回應「有的人就是欺善怕惡,妳不吭聲呢,他們就會越來越過分」、「紅包?這哪招啊」、「惡鄰居非常討厭,先自行溝通,能否請鄰長或里長協調」。還有網友建議,「機車一點,大家都不要放,消防分隊檢舉一波」、「逃生通道不可堆放物品」、「這個一堆東西,根本影響逃生路線啊」、「直接檢舉,這樣擺放已經觸犯到消防安全條例了」。
事實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若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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