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開民間救護車的駕駛,載送病患返家,值勤途中全程鳴笛,結果闖紅燈,撞上從巷子出來的機車,一審判未注意車況,拘役40天,他不服氣上訴,二審卻認定,因為當時送臨終患者,非執行緊急救護任務,加重判4個月徒刑,而衛福部函釋認定,返家臨終屬緊急任務,如今法院卻判違法緊急救護法,讓駕駛無所適從。
艾先生:「他說我不屬於緊急醫療救援狀況。」
艾先生指著判決書,大喊不公平,因為他開救護車,載送病患,撞上一名騎士,一審判未注意車況,拘役40天,沒想到,二審認定違反緊急救護法,加重判了4個月徒刑。
艾先生:「很冤枉啊,這怎麼違反緊急救護法。」
艾先生:「載臨終病患可視為執行緊急任務,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由司機評估狀況。」
而衛福部函釋,救護車載送病人返家臨終,基於落葉歸根的禮俗,可視為執行緊急任務,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如今遭法院打臉,救護車駕駛像無頭蒼蠅一樣,不知該如何是好。
衛生局:「落葉歸根的權益,相關法令規章有不同見解,相關例證進行必要討論,不排除進行修立。」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車只有情況緊急時,可以鳴笛及閃燈,而艾先生駕駛民間救護車,協助的是臨終病患,情況非一般意外事故來得緊急,只不過,有沒有可能法律修改條文,八字還沒一撇,但對艾先生來說,已經放棄開救護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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