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包租業與房東及房客間的權益,內政部23日公告住宅包租、轉租契約,自今年6月1日起實施,將來包租業者與房東及房客簽訂的契約,若違反規定,除契約條款無效外,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還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租賃住宅包租業是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擔任專業二房東的角色。在106年12月27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公布後,內政部積極在推動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
為提供包租業與房東及次承租人間更全面性的保障,依租賃條例的授權,內政部公告「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適用包租業與房東間;「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是依消費者保護法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包租業與房客間。
內政部指出,這次公告的包租契約,對於租賃雙方共同的權利義務,包括押金上限、提前終止租約、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修繕、室內裝修、租賃雙方之義務及責任、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等均有規範。今年6月1日上路後,若違反者,契約條款將無效;應約定的事項,卻未記載於契約者,則仍會構成契約的內容。
另轉租契約方面,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若訂有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遷入戶籍、稅賦增加之負擔及稅費轉嫁等,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還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以保障租屋者權益。
內政部指出,包租、轉租2項契約將於今年6月1日實施,未來可提供租賃雙方更公平的交易機制,大幅提升住宅租賃雙方權益保障。(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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