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缺藥!食藥署修正「必要藥品」清單 藥商未及時通報恐挨罰

  • 編輯許寶仁責任編輯黃安眴
  • 最後更新時間:2023.07.19 13:53
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修正「必要藥品清單」。(圖/TVBS資料畫面)

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修正「必要藥品清單」。(圖/TVBS資料畫面)

俄烏戰火未息,因應戰爭、通貨膨脹及傳染性疾病增加等威脅,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修正「必要藥品清單」,將必要藥品品項由398項擴大為479項,新增最多前3大類別為抗感染藥品、細胞毒性及輔助性化療藥品及心血管藥品;而依據法規,藥商如發現「必要藥品」有缺藥情形,應在6個月前通報,以免在緊急狀況時無藥可用。
 

抗感染、細胞毒性及輔助性化療藥品增最多
 

食藥署副署長陳惠芳說明,食藥署上次修正必要藥品清單是在2010年,本次修正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在2021年所公布的必要藥品清單, 將現有必要藥品清單398項擴大至479項,其中新增114項、刪除33項,這次新增最多的3種類型分別為抗感染藥品25項、細胞毒性及輔助性化療藥品19項,以及心血管藥品12項,預告期60天徵詢各界意見,到9/15截止。

必要藥品品項由398項擴大為479項。(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陳惠芳說,新增的藥物很多,例如抗結核病用藥、抗愛滋藥物、抗生素等,甚至蛇毒用藥也都納入。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的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等情況,應至少於6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藥商若未及時通報 得處6萬~30萬元罰鍰

違反規定,得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若缺藥情形是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藥商的事由,而未能在期間內通報者,則應於事件發生後30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若藥商違反規定未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該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若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新規定最快9月底公告、10月上路。

◎ 資料來源.諮詢專家/食藥署.陳惠芳副署長

原文請見:防堵缺藥!食藥署修正「必要藥品清單」新增81項 抗感染類增最多 藥商應及時通報俄烏戰火未息,因應戰爭、通貨膨脹及傳染性疾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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