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洗錢防制 公司應每年申報持股超過10%股東

2018/07/06 16:13
示意圖/TVBS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為防制洗錢,明定公司應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若有變動者,於變動後15天內申報。

由於今年11月台灣將面臨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公司法修法是關鍵。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接軌國際洗錢防制規範。

 


三讀條文明定,公司應於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額超過10%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國籍、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出資額等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的資訊平台,有變動者於變動後15天內申報。

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的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的董事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這項修正是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協助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增加法人(公司)的透明度。至於原先行政院版本條文中有「實質受益人」等文字,則被刪除。
 


為避免無記名股票成為洗錢工具,三讀條文也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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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7/06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