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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保留法人董事 律師:違公司治理趨勢


發佈時間:2018/07/06 15:58
最後更新時間:2018/07/06 15:58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會計師與律師認為,此次修法對新創公司大幅鬆綁,頗具正面意義;但保留法人董事條款,從公司治理角度而言,與國際趨勢背道而馳,仍有進步空間。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其中一大亮點,是鬆綁新創公司籌資限制,公司可發行面額或無面額股票,修法新增的特別股包括:一股有多個表決權的「複數表決權」股、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的「黃金股」、保障或限制當選董事席次的特別股等。

 

另外,公司法修正也放寬公司「三董一監」規定,但排除上市櫃公司;而非公發公司也可以用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藉以增加中小企業經營彈性。

安侯建業(KPMG)執業會計師何嘉容表示,公司法此次修法,明顯是做到「大小分流」,對於新創與中小企業儘量鬆綁,給予更多的經營彈性;但對於大企業強化公司治理層面,有比較嚴格的規範。

然而,立法院三讀版本仍保留爭議的「法人董事」條款。對此,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表示,這代表企業仍可以指派法人代表,且可隨時更換,對企業來說雖有程序便利的好處,但不需經股東會投票就能改派董事,從公司治理角度而言,其實是與國際趨勢背道而馳。
 

「企業還沒有準備好,保留(法人董事)也是可以預見的事」。何嘉容說,法人代表制度在台灣行之有年,畢竟事關企業經營,若刪除法人董事條款,「企業要馬上找自然人來當董事也很難,因為這牽涉到企業與指派董事之間的信任度有多少」。

何嘉容坦言,法人董事條款為人詬病之處,在於法人代表隨時可被更換,且無法確知背後實質控制人是誰,會有權責不符問題,也可能出現潛在利益衝突,因此法人代表制度不符公司治理趨勢,未來一定得面對這個問題,「中國也是自然人董事制度,台商還不是只能依法派任?難道還能以影響投資意願當作反對的理由?」(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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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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