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投票改記名?反對派監委:壓力大智商會下降影響判斷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2018/03/28 22:27
彈劾是否要改為記名投票,兩派監委展開激烈論戰。(圖/TVBS)

監察院今(28)日開會,討論是否要將彈劾審查改為記名投票。事後與會監委透露,正反兩方意見都有。該案在社會具有高度共識,卻有保守派的監委主張,若是彈劾改成記名投票,監委會承受極大的社會壓力受到群眾影響,導致「智商下降」,無法做出獨立判斷。

監察院在28日上午召開本屆的第一次法規委員會,當中討論《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修正案,提案將彈劾審查改為記名投票。該案是由監委蔡崇義提案、現任監委王美玉和10位新上任的監委共同聯署。

 


由於該案對於監察法有重大變革,因此與會的監委們討論非常熱烈。其中堅持維持彈劾案「不記名投票」的監委主張,監委並非民意代表,並無言論免責權,若是將彈劾審查會的討論內容公布,恐面臨彈劾當事人的控告;且監委們認為一旦彈劾案改為記名投票,將會讓審案的監委承受巨大的社會壓力,導致「智商下降」,反而無法公平且公正的審案,影響獨立判斷而妨礙弱勢者的權益。

對於反對派的說法,贊成的監委則表示,包括立院下一屆的正副院長選舉、大法官行使同意權,以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全都會改成記名透票,並說「透明化的表決是社會的趨勢和價值」,監委自己不應該被排除,這才是負責任的態度。而且監委們更認為,彈劾案雖然是對人提出彈劾,但這是監委們對當事人進行事件調查後認定有誤或不當,才會對人提出彈劾,因此不指是對人,而是對事的判斷。

另外反對派的監委擔心言論免責權問題,擔心恐被彈劾人控告;對此王美玉舉出《刑法》第21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監委依法行使職權糾彈違法者,當屬此項;又依《刑法》第310條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監委們提案彈劾當事人,必有所本,當然能證明為真實的,即屬《刑法》不罰範圍;再就《刑法》第311條第2款,「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不罰」,因此無須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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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3/28 22:26